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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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六六號被告 李錦村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該案查扣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項等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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