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9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永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485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
97年度審簡字第43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7年9月18日調解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芸珮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戴金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