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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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所涉上揭犯罪,原重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業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延長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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