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1號抗告人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澄濱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按,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