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阿鳳 被告 陳敬輝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法官欄內關於: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之記載,應更正為: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楊清益」。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法官欄內關於「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之記載,有所錯漏,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瑞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