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7號原告 水尾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莊建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詠聿 律師複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被告 邱顯欽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 蔡春美 ( 楊良訓 之承受訴訟人)
楊俊德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楊偉煌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華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華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楊敏華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張義隆 湯竣宇 彭勝義 王錦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俊輝 被告 廖文權 訴訟代理人 許時 誕受告知訴訟人 張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春美、楊俊德、楊偉煌、楊秀華、楊志華、楊敏華為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良訓於民國103年6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蔡春美、楊俊德、楊偉煌、楊秀華、楊志華、楊敏華為被告楊良訓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