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7號原告 水尾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莊建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詠聿 律師複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被告 邱顯欽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 蔡春美楊良訓 之承受訴訟人)
楊俊德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楊偉煌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華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華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楊敏華 (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 張義隆 湯竣宇 彭勝義 王錦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俊輝 被告 廖文權 訴訟代理人 許時 誕受告知訴訟人 張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春美、楊俊德、楊偉煌、楊秀華、楊志華、楊敏華為楊良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良訓於民國103年6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蔡春美、楊俊德、楊偉煌、楊秀華、楊志華、楊敏華為被告楊良訓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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