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34,3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
件(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