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名人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人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間因聲請管理費收受權
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