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小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小調字第20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未記明上列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
96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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