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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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23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世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雄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01元,應繳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俊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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