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24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338,
82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05,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