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89號聲請人 黃素靖 相對人 廖述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廖述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主文欄之記載無誤,僅當事人欄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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