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智字第1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陳美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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