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花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5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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