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原告 邱淑梅
廖水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被告 劉黃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8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予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票原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瓊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