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原告 哀呈瑾 法定代理人 哀念潔 訴訟代理人 哀益翔
陳萬發 律師被告 黃曉芳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分別就下列事項事先查明確認之:
㈠、請被告確認主張用以抵銷之被告業已支付之醫療與看護費用是否為原告請求醫療及看護費用範圍內。
㈡、請原告確認宜宏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康庭禎 所給付之款項中,有多少係對原告哀呈瑾為給付(和解書中載明係對三人為給付)。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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