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減刑為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另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犯行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並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