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林秀貞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2,000元│93年8月31日│AB0000000│6││││有限公司城東分行│││││├──┼─────────┼────────┼─────────┼───────────┼────────┼────────────┤│002│ 江大松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187,850元│93年8月31日│0000000│6││││有限公司松山分行│││││├──┼─────────┼────────┼─────────┼───────────┼────────┼────────────┤│003│鉅榮汽車材料行林│台北商業銀行股份│25,850元│93年8月31日│QJ0000000│6│││曉薇│有限公司景美分行│││││├──┼─────────┼────────┼─────────┼───────────┼────────┼────────────┤│004│ 許雪琴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8,200元│93年8月31日│PQ0000000│6││││有限公司五洲分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