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蔡煜 麒
唐美 珠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蔡煜麒 、 唐美珠 分別執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之太平洋日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復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同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上述第542條第2項及第3項係於92年2月7日新公布增訂,其立法理由略謂:為避免聲請人遲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以重複登載之方式使申報權利之期間重行起算,致使公示催告程序延宕不結,而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增訂第2項,明定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由法院指定登載之日期或期間,俾聲請人有所遵循;又聲請人未依法院所定之期日或期間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者,應賦予一定之效果,爰增訂第3項,明定於此情形,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准對持有附表(一)、
(二)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裁定日期為民國
107年9月3日,並於主文第2項定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附卷可稽。該裁定於107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由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附於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可稽。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民事訴訟法13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酌。因而,本件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9月5日即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至聲請人主張係於107年9月13日始收受公示催告裁定,並提出信件收文紀錄表佐證,惟揆諸前揭說明,管理員何時將公示催告裁定轉交聲請人,不影響公示催告裁定已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人自應於107年9月25日前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惟聲請人於107年
9月28日始登載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107年9月28日太平洋日報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既未依本院所定20日期間內為之,揆諸前揭說明,即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原公示催告裁定因而失其效力,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無從進行。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附表(一)、(二)股票為除權判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登載期間登報,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月內,再行聲請除權判決,併予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一)│├─┬───────────────┬──────────────┬────┬───┬────┬───┤│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02│股票│1│1,000│聲請人││01││││││:蔡煜││││││││麒│├─┼───────────────┼──────────────┼────┼───┼────┼───┤│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08至NANO.000010│股票│3│3,000│聲請人││02││││││:蔡煜││││││││麒│├─┼───────────────┼──────────────┼────┼───┼────┼───┤│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28│股票│1│1,000│聲請人││03││││││:蔡煜││││││││麒│├─┼───────────────┼──────────────┼────┼───┼────┼───┤│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F-000007至000026│股票│20│2,000,00│聲請人││04││││││:蔡煜││││││││麒│├─┼───────────────┼──────────────┼────┼───┼────┼───┤│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10至000038│股票│29│290,000│聲請人││05││││││:蔡煜││││││││麒│├─┼───────────────┼──────────────┼────┼───┼────┼───┤│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8至000014│股票│7│7,000│聲請人││06││││││:蔡煜││││││││麒│├─┼───────────────┼──────────────┼────┼───┼────┼───┤│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1至000006│股票│6│600│聲請人││07││││││:蔡煜││││││││麒│└─┴───────────────┴──────────────┴────┴───┴────┴───┘┌──────────────────────────────────────────────────┐│附表(二)│├─┬───────────────┬──────────────┬────┬───┬────┬───┤│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11至NANO.000014│股票│4│4,000│聲請人││01││││││:唐美││││││││珠│├─┼───────────────┼──────────────┼────┼───┼────┼───┤│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15│股票│1│1,000│聲請人││02││││││:唐美││││││││珠│├─┼───────────────┼──────────────┼────┼───┼────┼───┤│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BNO.000032至NBNO.000037│股票│6│60,000│聲請人││03││││││:唐美││││││││珠│├─┼───────────────┼──────────────┼────┼───┼────┼───┤│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BNO.000043│股票│1│10,000│聲請人││04││││││:唐美││││││││珠│├─┼───────────────┼──────────────┼────┼───┼────┼───┤│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F-000033至000036│股票│4│400,000│聲請人││05││││││:唐美││││││││珠│├─┼───────────────┼──────────────┼────┼───┼────┼───┤│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48至000054│股票│7│70,000│聲請人││06││││││:唐美││││││││珠│├─┼───────────────┼──────────────┼────┼───┼────┼───┤│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22至000026│股票│5│5,000│聲請人││07││││││:唐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