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 律師
周平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九O號、第一二九一案件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對販賣第一、二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羈押,並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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