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2,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