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秀蓁 (原名黃孟
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417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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