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事聲字第7號異議人 黃世明 相對人 羅苡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兩造以本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46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筆錄)約定第一項已載明子女之會面交往按原離婚協議書履行,第二項始記載相對人不在臺灣時可由相對人之父母代為接回照顧,顯見會面交往方式仍應依原離婚協議進行,而兩造離婚協議約定相對人得於暑假自7月1日至31日接回子女同住,然今(民國109)年暑假,因相對人居住美國,顧慮疫情不願返國,此係相對人因個人因素無法進行,系爭筆錄第二項僅係為處理相對人不在國內時之會面交往,非取代原離婚協議約定之暑假會面交往方式,暑假期間相對人自己不回國會面交往,不能將責任歸於異議人,執行法院對異議人核發自動履行命令暨駁回其異議為不當,爰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裁定及自動履行命令等語。
二、經查,兩造離婚協議原約定有相對人與二名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嗣相對人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本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46號)及暫時處分(108年度家暫字第16號),該二案合併成立系爭調解筆錄等情,有系爭調解筆錄、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參以系爭筆錄第二條全文:「黃世明同意在羅苡禎不在國內期間,羅苡禎之父母 羅木才 、 廖素靜 得於每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9時30分至下午9時30分,接回 黃筠雅 、 黃靖雅 同住照顧(黃靖雅自108年9月1日起算)。」則依 文義 解釋,只要相對人不在臺灣期間,均有上開會面交往方式之適用,並未區分平日或寒、暑假期間,至相對人在臺灣期間,亦不論平日或寒、暑假,均應回歸兩造離婚協議之約定,乃屬當然,異議人所指尚難憑採。異議人雖又稱係子女不願與相對人之父母會面交往云云,惟依異議人所提通訊軟體截圖內容所示,實係異議人向子女稱會面交往時間是伊給的、不是法官給的,伊本來可以不用給云云(見本院卷第37頁),且因本院通知寄到異議人家中而在子女面前發怒(見本院卷第41頁),適足使本院認異議人不但未基於友善父母之立場,協助使子女與相對人及其親屬維持良好關係,反而灌輸敵視相對人及其親屬之觀念,又因相對人父母至本院提起相關聲請而在子女面前發怒,甚而將子女與親戚間之對話執為證物提出,使子女直接捲入父母之衝突,再再難認係友善父母之舉動,其提起本件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