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金被告廖文星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王清金之年籍欄,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被告王清金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雖將「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親自到庭陳述,並經本院確認其身份無誤,從而,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忠霖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明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