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證責任台灣區牧草生產合作社、 劉國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㈡保證責任台灣區牧草生產合作社於發票時代表人為劉國雄
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