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347號
原   告  邱幸慧
被   告  邱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嘉義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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