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聖享陳豐仁
被   告  許金枝
被   告  陳諺儀
被   告  鍾育澤
被   告  鍾雅茹
被   告  鍾培姿
被   告  鍾湘琳
被   告  陳美莉
被   告  陳品蓁
被   告  陳美雯
一、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
  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
  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民法第1164條所
  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
  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陳
  秋進遺產為整體分割,而被繼承人遺產之總額為新臺幣(下
  同)3,174,865元(計算式:「82.11平方公尺x1/1x24,000
  元」+「234.43平方公尺x1/1x2,500元」+「12.58平方公
  尺x1/1x2,500元」+「415,700+166,000+5,000」=3,174
  ,865),又被代位人陳聖享即陳豐仁所占應繼分比例為1/7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3,5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之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10元,尚需
  補繳不足之差額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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