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林經偉
被 上訴人  劉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
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
詢表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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