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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