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 嚴若蘭 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敘明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零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10×34元=4,080元)。
二、聲請人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則聲請人有何另行租賃於新北市新莊區之必要?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均請分別敘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合計為362,480元云云,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分別提出下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必要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提出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件,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⒈103年3月1日至105年1月10日居住於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3樓住處之「水費」、「電費」及「瓦斯費」之依據。
⒉105年1月10日至迄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12
樓之2(A棟)住處之「水費」、「電費」及「瓦斯費」之依據。
⒊「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1,500元」之依據(請敘明
電話費、衣物、日常生活費用之支出分別為何,不得僅以總和概括核定每月1,500元)。
⒋「交通費1,000元」之依據。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 黃寶秋 ,每月扶養費3,000元云云,請依序說明並陳報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性?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之
依據為何?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⒉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
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
⒊聲請人之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陳報。
⒋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其等負擔
之扶養費數額為何?若無負擔,請說明原因為何?併請分別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母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請就下列事項分別說明之。
⒈聲請人除任職於鍚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外,有無
其他收入(例如: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若有,請陳報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除華南銀行外,有無其他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依序詳實說明下列事項:⒈聲請人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
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