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36,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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