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陳水仙 被告 洪榮隆
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首列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有洪榮隆及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原告之105年2月25日刑事準備程序陳述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105年
3月1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列被告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