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告 蔡皇全 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 律師
王琛博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宗駿 被告 楊世鴻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複代理人 江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張志全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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