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聲請人 羅若嘉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羅若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原經本院以10
3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復經本院以10
4年度消債清字第20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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