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 吳林金環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淑妃吳虹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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