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 陳重和 即債務人44號之.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邱薈珍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訴訟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重和自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6月8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經參酌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紀錄,債務人之消費內容多有奢侈、浪費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之財產坐○○○區○○段第663-1地號土地,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78,906元,另債務人有保單解約金約85,578元,亦有債務人提出之保單解約金查詢單影本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詹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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