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春月 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現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此為以債務人女兒為要保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債務人經通知自行變更要保人為自己後,由本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投保或有效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另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8803建號建物,因元大銀行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288萬元,顯無變價實益,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分配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實益,爰不予變價,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就該不動產不予變價均無反對之表示,有107年10月28日雄院和107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0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前預納之不動產拍賣款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47,996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