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張堯智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 律師前原告與被告 謝陳淑貞 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