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曉信
李榮煌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永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演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58,559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4,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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