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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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第五行補充更正為:再送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甲○○是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二年五月三日期滿;刑罰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四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詎甲○○猶未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復於前揭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等語,及於第八行補充更正為: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二十時十三分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許等語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渠有 保力達維士比 、不知名治酸痛的藥云云。惟查,被告尿液經送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南縣警鄉察局善化分局出矯治毒品人口採尿編號對照表及長榮大學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確認報告附卷可稽(見警卷第四、五頁)。而長榮大學之檢驗方式係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結果,而氣相層析質譜儀乃目前就藥物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所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因此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之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是上開確定報告應可採認。因此,被告之尿液中既經檢驗出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結果,則其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堪予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之檢驗僅為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一)藥檢壹字第00一一五六號函可參。是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應係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二十時十三分採尿送驗時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許所為。再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號不起訴處分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人傾向,而送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是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二年五月三日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綜上所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足以認定。
三、查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又查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四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後,仍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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