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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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淑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許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