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04號聲請人 紀維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光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之原本或清晰彩色影本(須足以辨識指印所覆蓋之記載內容)。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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