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聲請人 古達偉 相對人 古育偉 關係人 古建偉
古堯偉 古美菁 古菊菁 上當事人間請求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四中關於「關係人 彭堯偉 、 彭建偉 、 彭美菁 、彭菊菁」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古堯偉、古建偉、古美菁、古菊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