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韋婷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104年度聲字第14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之編號2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有錯誤者,亦同。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之編號2宣告刑欄內有前開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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