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號抗告人 周君良 相對人 蕭錦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