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3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健昆 相對人即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36條之2第4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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