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誠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立山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誠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