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41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浤敏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郭忠韋 關係人 郭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林浤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收養郭忠韋(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