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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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金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捌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