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鵬雲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 王鵬 被告 李中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3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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